企业登记管理政务公开内容
叶集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股是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实施部门。为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确保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特公开以下事项。
一、登记管辖范围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管辖范围
1、区政府批准设立或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批准设立的企业;
2、市局核转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3、外地驻叶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
4、区属驻叶企业。
(二)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区政府授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区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区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二、登记程序
(一)开业登记程序
1、申请开业登记应具有的条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有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B、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有与生产经营的财产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适应的其他机构;
D、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在职人员不少于8人;
F、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G、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H、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有的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具有的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
B、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G、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开业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B、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C、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D、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E、经营场地证明;
F、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G、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G、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H、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I、公司住所证明;
J、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B、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C、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D、公司章程;
E、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F、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G、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H、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I、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J、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K、公司住所证明;
L、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转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公司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股权转移或股东变更、公司类型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B、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C、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名称的决定;
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C、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注销登记程序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程序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种类:
A、企业自动歇业;
B、企业依法被撤销;
C、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
D、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活动。
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也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文件;
C、《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D、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1)公司注销登记种类: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C、股东会决议解散;
D、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E、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C、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D、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登记期限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申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后10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请企业(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予办理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申请年检,凡手续齐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
四、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公司)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4%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开业登记收费为人民币24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公司)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80元。
2、企业法人(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本),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公司)及营业单位年度检验收费为人民币50元。
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五、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纪检督察电话:0564—6491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