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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执法政务公开内容

  叶集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是公平交易的执法部门,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特公开以下政务。


一、执法程序
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由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提出处罚意见,将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
5、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自签收告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告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8、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宣告处罚决定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规定送达。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措施;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并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财物的通知书。
3、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没收、封存、扣留、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4、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不得随便动用。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5、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留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纪检督察电话:0564—649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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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0564—6494444、12315 行风建设监督电话:0564—649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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