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政务公开内容
叶集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是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综合部门,具体承担法规宣传培训、规范性文件核审把关、案件核审、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听证及行政赔偿等工作,在行政执法中起组织、协调、监督和把关的作用。为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公开以下政务。
一、工作内容及期限
(一)执法监督检查
1、发现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在5日内向分管局长作出书面报告,并向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改进建议书》,接到改进建议书的部门,在15日之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法制部门。
2、接到改进建议书的部门对建议的内容有异议申请复查的,法制部门在分管局长的监督下,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核审把关
1、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送交核审之日起2日内核审完毕。
2、属于部门会签的文件,应当先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并在7日内办理完毕。
(三)行政处罚案件核审
1、核审第一次送审的案卷,符合核审条件的,在收到案卷后的10日内提出核审意见。
2、经修订补正后重新送交核审的案件,在收到案卷后的5日内提出核审意见。
(四)行政复议
1、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法制机构自受理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依法处理。
4、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听证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3、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六)行政赔偿
1、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提出是否作出赔偿的处理意见。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二、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纪检督察电话:0564—6491898